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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

2024-08-05 2:10:26 保险知识 浏览:10次


山西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1、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1、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3、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后,会在20个工作日内将决定送达给相关的各方。首先,这份决定会直接送达给认定申请人,即工伤职工本人。同时,也会通知受伤害的职工(如果职工本人无法接收,会通知其直系亲属)以及负责的用人单位。

4、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5、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6、下面是具体规定你根据自己的工资及相关自己计算以下: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解读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后,会在20个工作日内将决定送达给相关的各方。首先,这份决定会直接送达给认定申请人,即工伤职工本人。同时,也会通知受伤害的职工(如果职工本人无法接收,会通知其直系亲属)以及负责的用人单位。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根据山西省的工伤保险条例,当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伤害,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时,有特定的待遇规定。在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一次性工伤补偿:一是劳动合同期满自然终止,二是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

1、《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已经2004年1月19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代省长张宝顺2004年1月19日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又名《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于2004年1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二00四年一月十九日起公布施行。文件批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

3、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后,会在20个工作日内将决定送达给相关的各方。首先,这份决定会直接送达给认定申请人,即工伤职工本人。同时,也会通知受伤害的职工(如果职工本人无法接收,会通知其直系亲属)以及负责的用人单位。

4、下面是具体规定你根据自己的工资及相关自己计算以下: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5、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6、年1月18日)修改 三十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将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条中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将第二十五条中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修改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

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

1、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后,会在20个工作日内将决定送达给相关的各方。首先,这份决定会直接送达给认定申请人,即工伤职工本人。同时,也会通知受伤害的职工(如果职工本人无法接收,会通知其直系亲属)以及负责的用人单位。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经办机构。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除工亡职工外,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职工工伤证》。《职工工伤证》由工伤职工本人保管,用人单位不得扣留。

3、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4、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已经2004年1月19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代省长张宝顺2004年1月19日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后,会在20个工作日内将决定送达给相关的各方。首先,这份决定会直接送达给认定申请人,即工伤职工本人。同时,也会通知受伤害的职工(如果职工本人无法接收,会通知其直系亲属)以及负责的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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