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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修改决定(职工工伤保险条例修改)

2024-08-01 16:30:30 保险知识 浏览:13次


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修改决定

1、原第一条调整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新增规定:所有本经济特区的用人单位需为全部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除非有在经济特区外参保的有效证明。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组织代表机构需为其雇用的中方员工缴纳保险。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做了哪些规定和修改

1、一)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二)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三)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四)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五)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

2、明确了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工伤待遇、鉴定费用和预防宣传等,禁止挪作他用。增加了上下班途中发生特定事故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减少了认定条件的限制。对于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况进行了明确,排除了故意犯罪、醉酒吸毒及自残自杀等行为。调整了工伤认定的时限和回避机制,以保证公正处理。

3、新《工伤保险条例》对于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工伤认定范围进行了扩大,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而不再是局限于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

4、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主要有以下几个变化:首先是工伤认定范围作了两处调整:其一便是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修改后的条文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里要注意:第一,交通事故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

5、在实施新修订的《条例》过程中,有一些政策、标准和程序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明确“因工外出期间工伤”认定条件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和基础,不论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参加了工伤保险,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确诊为职业病后,都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权利。

6、我国的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于2011年1月1日实施,对工伤认定的依据做了详细规定。工伤主要涵盖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类情况: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必须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及工作原因这三个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带来哪些新变化

年1月1日起,新《工伤保险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工伤保险有了新的内容,比如,工伤保险适用的范围和工伤认定的范围扩大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的程序简化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提高了等等。另外对于劳动者也要注意的是:工伤认定还需要重视时效问题。

其一便是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修改后的条文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里要注意:第一,交通事故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

版:工伤认定流程及赔偿新标准!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新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于2010年1月1日实施,请对比新旧工伤保险条例,分析...

提高了工伤待遇的标准: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调幅度不小。调整了支付待遇分配比例:将一次性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护理费、食宿、交通费的支付由社保基金承担,给企业减负不小。

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主要有以下几个变化:首先是工伤认定范围作了两处调整:其一便是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修改后的条文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里要注意:第一,交通事故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

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二是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三是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四是提高了部分工伤待遇标准;五是减少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项目、增加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等。

在原来的规定中,因工死亡补助金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48个月至60个月计算补助。由于各地平均工资差距大,由此带来的因工死亡补助金差额也大。而修改后,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大幅度提高,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且打破了地区限制,实现全国“同命同价”。

工伤保险条例修改了几次

1、《工伤保险条例》制定于2003年,2004年元月1日实施后,于2010年修改过一次,新修正的《工伤保险条例》在2011年1月1日已经正式实施。

2、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新《工伤保险条例》是指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之前的是未经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4、保险小编帮您解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国家从2004年颁布工伤保险,在2010年重新修订,从2011年1月1日期执行。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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