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常识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若干规定(社会保险法修改内容)

2024-07-31 16:00:45 保险常识 浏览:18次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1、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第二章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第七条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社会保险法》还明确规定了医疗服务协议的执行,跨地区就业者的医保关系可以随人转移。在工伤保险方面,雇主需为其员工缴纳,职工能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认定和鉴定流程简便,同时明确了不认定工伤的几种特殊情况。

3、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和社会福利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4、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6、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医疗保险是可以补缴的;失业保险可以补交,工伤保险不可以补交,如果在未缴纳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共伤,职工工伤所产生的费用由单位承担;生育保险可以补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本文暂时没有评论,来添加一个吧(●'◡'●)

欢迎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