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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抗辩权有哪些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适用范围有哪些?

2024-07-28 4:51:20 保险知识 浏览:15次


在人寿保险合同的可抗辩期间保险人行使可抗辩权的具体方式

1、法律规定一个期间 , 要求保险人在此期间内进行审查 , 井有权解除合同。一旦超过该期限 , 保险人不得再主张合同解除或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权利 , 从而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适用范围有哪些?

1、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范围有哪些?同时履行抗辩制度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有偿委托、保险、雇佣、劳动等合同。上述基于对待关系的双方债务,尚应包括原给付义务的延长或者变形,尤其是债务不履行的赔偿损失或让与请求权。

2、法律分析: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之适用,以“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为要件,该要件应具备的因素有:双务合同、基于该双务合同产生的债务、对待给付关系。(二)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2)债务同时到期,可以同时履行;双方的对等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3)当事人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约定,即瑕疵履行的另一方可对有瑕疵的履行部分行使抗辩权。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必须具备的条件。依合同法规定,其构成要件如下:其一,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如果是单务合同,则不存在同时履行的可能。其二,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也就是说依据同一合同,双方将可请求双方为对待给付。其三,须对方未履行债务。

5、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保险的“不可抗辩条款”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不可抗辩条款是指自保险合同生效时起,超过法定时限后(一般为2年),保险公司将不得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因故意误告、漏报、隐瞒被保险人的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保险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生效两年后,保险公司发现合同签订之初存在虚假情况,不能联系保险合同。

保险的不可抗辩条款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一项条款,用于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免除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这些情况通常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例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保险的不可抗辩条款的存在,旨在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避免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巨大赔偿风险。

保险中的不可抗辩条款指的是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以后,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一般为2年,在这期间出险了,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可抗辩条款是基于维护保险公司和消费者双方利益而设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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