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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发布时间,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原规定的废止时间

2024-07-25 15:35:02 保险常识 浏览:1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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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原规定的废止时间

因公受伤的人越来越多,很多人因为各种原因在工作中或多或少都会受到伤害,此时首先想到的的就是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本文我为您详细介绍江苏省工伤事故伤残赔偿标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颁布,将于2005年4月1日实施。现结合我省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贯彻执行。

尤其200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在《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中明确指出: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实施时间】2015年6月1日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近日,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了新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相比2005年颁布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新《办法》在工伤认定、待遇标准等方面有了较大的变化。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是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的。

第六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交参保职工名单,由经办机构核实后留存。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的2011年修订意见

1、由于我省依照法定程序修订《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工作尚未完成,为确保及时贯彻实施新《条例》,切实做好新老《条例》过渡期间的衔接工作,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修订了,九级伤残从8个月改为9个月,为10800元。

3、医疗待遇:报销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当地的标准支付,需要护理,单位没出人护理的,单位需按当地标准支付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待遇:治疗工伤需要确定停工留薪期,通常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出具意见,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一般不超过12个月。

4、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 条例概述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公民在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时,能够依法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而制定的。该条例详细规定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保险待遇、工伤认定、鉴定程序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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