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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工作满一年,也未缴纳社保,可以随时走人吗(劳动社会保险法38条)

2024-07-22 4:16:29 保险资讯 浏览:16次


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工作满一年,也未缴纳社保,可以随时走人吗

1、根据劳动法规定,即使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然存在违法行为。 劳动者书面提出离职后,可以立即停止工作。 劳动者除有权要求支付工资和退还押金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要求支付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并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

2019工伤保险待遇理赔标准指引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2、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其中伤残补助金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90%。

按劳动合同38条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单位有违法用工情况,职工按劳动合同法第38条辞职的,可以领取失业金其他情况辞职,不属于被动失业,不能领取失业金《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不可以,主动辞职没有失业金。满足以下条件可以领取失业金: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条是《劳动合同法》新增的因用人单位过错,劳动者主动申请解除劳动合同,还能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如果劳动者是主动辞职,是不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的;如果劳动者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被迫辞职或者是被用人单位辞退的,并且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的,劳动者是可以领取失业金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是怎样过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者的社保时,劳动人员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后不需要赔偿用人单位任何损失,劳动用人单位应该发放劳动者的劳动工资,拒不发放的应该向当地的劳动部门进行举报。

法律主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该条款中“应当”的使用表明第四十六条是强制性要求,不能以约定的方式取消。

按你所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至于你所说的劳动仲裁请求,根据我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你当然可以提出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等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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