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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陕西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心得的词条,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介绍

2024-07-17 20:29:38 保险资讯 浏览:15次


2019年陕西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1、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介绍

陕西省依据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制定的实施办法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县级以上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费,其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条 统筹地区应当从当年收取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提10%建立风险储备金,用于本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风险储备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是实施细则的组成部分。《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属于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细则,陕西省其它的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也属于细则。比如: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办发【2011】5号)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6月1日)等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020年陕西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鉴定及赔偿标准)

1、二十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二条,修改为:“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第十条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和欠缴期间发生工伤的职工,其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支。第十一条 建立省级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制度。

3、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医疗费,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伙食补助费,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交通、食宿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4、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凭工伤认定证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到经办机构办理,享受以下待遇手续:(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5、工伤鉴定赔偿标准有:医疗费包括医药费、治疗费和住院费等。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住宿费用。误工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

6、劳动伤残赔偿标准具体如下: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正文

1、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正文规定,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县级以上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管理工作,其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2、第九条 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 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 和欠缴期间发生工伤的职工,其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支。

3、凡在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决定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比例应根据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频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按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征集,标准为工资总额的0.3%至5%。

4、陕西省依据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制定的实施办法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县级以上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费,其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5、西安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6月1日)等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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