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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保险的效力分层(甲公司以自己作为被保险人)

2024-07-13 23:48:26 保险知识 浏览:15次


重复保险的效力分层

重复保险的效力分三个层次:第一层是合同的效力,第二层是投保人被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效力,第三层是各保险人之间分摊责任和追偿权的效力。这三个层次都是根据投保人投保意图不同,区分重复保险是否有效,善意的重复保险效力是有效的,投保人企图谋取不法利益,多数立法规定重复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受益人死了谁继承

如果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同时去世,且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列为唯一受益人,那么保险金的处理将视同遗产,由法定继承人按照遗产分配规则继承。 如果受益人晚于被保险人去世,保险金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给受益人的继承人。

当保险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继承。遗产的继承顺序如下:首先,配偶、子女和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则由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这一规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保险受益人死了儿女是可以继承保险金的,但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来确定继承顺序。同时,保险受益人的配偶也有权继承保险金。此外,继承保险金是免征继承税的。因此,在处理保险受益人去世后的继承问题时,需要根据具体的保险合同和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和处理。

保险受益人身故后,其保险金的继承通常遵循被保险人生前所立遗嘱的指示,若未留遗嘱,则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顺序进行继承。当保险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去世或者与被保险人同时去世时,保险金的继承问题就显得尤为关键。

若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无法证明死亡先后顺序的,认定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由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继承。

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苏某诉甲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要旨】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一般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案情】2012年12月27日,苏某就其所有的机动车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限自2012年12月28日起至2013年12月27日止。

年9月8日,郑某为其机动车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责险以及三责险不计免赔。

意外险是指为应对意外伤害提供保障的保险产品。然而,并非所有意外都会得到赔偿,以下是渝中区法院发布的五个涉及机动车辆保险纠纷的典型案例:案例一:签名问题导致拒赔!-- 2011年,杨为车投保。同年9月,未经许可,白某将车借给张某,导致交通事故。

二是天气原因导致车辆发动机损坏,诉讼中保险人以车辆未年检为由主张免责是否可以支持。典型案例:原告车辆因下大雨导致发动机渗水,报案后接到被告某保险公司通知对此次车损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事发时原告的车辆未进行年检,根据保险法 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属于免责事由,所以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一个典型案例是:A先生驾车发生事故后发动机漏油,但他强行将车开至修理厂,导致发动机“爆缸”。由于A先生的个人行为扩大了损失,保险公司依据条款拒赔。接下来是三者险,它主要用于赔付因撞击他人或车辆造成的损失。然而,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例如:C先生倒车时不慎撞上妻子的车,导致两车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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