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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有细则吗社会保险法细则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2024-07-11 6:04:21 保险常识 浏览:15次


今天小编来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社会保险法有细则吗社会保险法细则什么时候开始执行方面的知识吧,希望大家会喜欢哦

1、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主要都是针对社会保险的,内容是为了让参保人和保险公司的利益都得到保障。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共有九十八条,本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

2、草案规定了基本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待遇,并明确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社会保险法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草案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3、新的《社会保险法》和《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于7月1日开始实施,《社保法》在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方面均有新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4、社会保险法》刚刚出台,将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很多文件将在这个期间出台。而与《劳动合同法》或其他法律不同,社会保险法体系不是单一的一个文件或实施细则所能涵盖,很多问题必须单独出文。HR近期需要多关注留意。12月即将出台的有《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稿,请关注。

5、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以下规定。

6、年6月29日,人保部颁布第13号令,即“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该规定于2011年7月1日施行。

社保法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条款: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社保法实施细则分享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您好,关于您提出的社保法实施细则的司法解释是什么问题,我们回答如下: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如果你是在社保出台之前就在企业上班的固定工作,只要档案有注明这段时间,这段时间也是视同缴费年限的。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第二章缴费年限第十条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社保法实施细则关于补缴

1、《社保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该按时足额的缴纳社会保险非,这样保险人在需要的时候才能及时享受社会保险福利。但有时因为内在或外在原因导致社保没能按时缴纳,这时就产生了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补缴有的是单位主动申报的,有的是社保机构要求按时补缴或补足的,为了自己,补缴社会保险都是必要的。

2、该社保补缴的规定如下: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3、可以。《社保法实施条例》对其有百相应的规定: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4、法律主观:补缴社保的原因可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填写,例如因为长期在外出差导致没有及时提交资料;当事人办理招调或者落户手续;当事人从原用人单位离职等。法律客观:《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5、法律分析:职工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的,单位或本人申请,可按照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原行业统筹企业的原固定职工,按照原行业开始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养老保险费。

北京市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有哪些?

北京市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是关于基本的养老保险,对于第二章则是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其次对于第三章和第四章,分别是关于工伤保险以及关于失业保险。最后对于第五章是关于基金管理和经办服务,第六章是关于法律责任,第七章是其他。

北京市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将涉及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采集工作中所使用的上一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有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如对于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缴费困难的,经本人可书面申请后,可选择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规定。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主要都是针对社会保险的,内容是为了让参保人和保险公司的利益都得到保障。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共有九十八条,本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您好,关于您提出的社保法实施细则的司法解释是什么问题,我们回答如下: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法补缴细则是怎样的?

社会保险法补缴细则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补缴。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各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今天就来具体讲讲社会保险法补缴细则是怎样的。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补缴年限一般不超过军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养老保险未缴满15年的,可选择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

一次性补缴一般只有这三类人可以一次性补缴:在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还没交满15年的人;在2011年前就已经退休的国企、事业单位的职工;1961年到1982年期间下乡的知青。那如果你都不满足这3类人怎么办呢?别急,我们接着往下看。

本文到这结束,希望上面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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