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常识

工伤保险条例上下班期間,工伤上下班时间如何确定

2024-07-08 15:23:16 保险常识 浏览:16次


工伤认定上下班的时间范围是怎么界定的

法律分析:工伤认定上下班时间界点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来确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工伤上下班时间如何确定

法律分析:工伤认定上下班时间界点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来确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伤认定上下班时间界点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来确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法律分析:工伤认定上下班的时间范围一般分为四种: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单位确定的工作时间,就应该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主要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如果因工作需要去其他地方受到伤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需要指出的是,职工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因单位的设施和设备不完善、劳动条件或劳动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职工伤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上下班时间按合理原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认。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上下班几小时内算工伤

1、法律分析: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论下班多久都不算工伤。根据相关规定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不算工伤。根据查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得知,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论下班多久都不算工伤,所以上下班几小时都不算工伤。工伤范围是工伤认定的前提。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这种情况也可以视为工伤。工伤认定应当去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4、是否算工伤跟下班时间长短没有关系。职工下班之后,受到的损害属于工伤情形的,即使已经长时间下班,也可以认定为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工伤待遇,比如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就可以认定为工伤。

5、只要是在上下班的途中受伤的都算是工伤,不分几个小时,而且需要在24小时内报案。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四个条件是什么

1、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发生伤害事故是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责任事故认定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伤害是由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导致。

2、第一,必须是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第二,必须是在上下班的必经线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第三,必须是本人没有责任或者不是主要责任;第四,必须是因机动车而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

3、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期间的工伤认定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1、法律分析:上下班认定工伤的条件是:第一,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第二,发生伤害事故是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第三,责任事故认定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第四,伤害是由于交通事故(包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导致。

2、上下班认定工伤的4个条件是:上下班途中合理的时间内;上下班合理的路途上;因机动车事故而引起人身伤害的事实;非受害人本人的自杀或自残行为,非因受害人本人的醉酒而导致的伤亡等条件。

3、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认定职工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时还应当考虑下列4个必备要素:(1)上下班的规定时间。(2)上下班的必经路线。(3)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责任。(4)机动车事故。

本文暂时没有评论,来添加一个吧(●'◡'●)

欢迎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