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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百万医疗保险条款,苏州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2024-07-07 15:15:56 保险知识 浏览:16次


苏州医保新规定

1、苏州医保新规定: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方式将由“期初预划、期末清算”变成“按月实划、即时到账”;退休人员和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个人账户仍为按年实划,划入额度不变;在职职工每月个人账户金额到账时间也不再统一,以当月缴费金额税务扣款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其他。

苏州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维护农村居民身心健康,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江苏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参保者缴纳保费时,收取的单位应给予收据、告知书,并签定参保合同。参保合同应包括就诊、结报的程序和方法,结报范围、结报标准、保险期限、注意事项等内容。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统一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9%缴纳,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照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1%按月缴纳。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保障参保人员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统筹城乡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统筹地区应当建立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积极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向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过渡,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制定。第十九条 参保居民在本人选定的定点社区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600元以内可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基金50%的医疗补助。

第七条 职工医疗保险是强制性社会保险。本市行政区域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自谋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保障参保人员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统筹城乡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市、县级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检查等医疗保险事务。

3、法律依据:《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以及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4、具体见:《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参保职工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金;(二)职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三)外地转入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

5、定点单位的管理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四十七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单位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第四十八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用药享受政府补贴与医疗机构主动让利,政府补贴专项资金列入各级政府预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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