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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

2024-07-06 2:56:12 保险知识 浏览:14次


今天小编来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上海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方面的知识吧,希望大家会喜欢哦

1、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工伤的认定、视同工伤、排除以及申请流程。

2、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基金来源和储备金)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3、市劳动保障局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三条 (经办机构经费)经办机构开展工伤保险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纳入预算管理。

4、法律主观: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致残五至六级待遇)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6个月。(二)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5、《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是上海市编辑的《工伤保险条例手册》的简称,《手册》中载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是经2012年11月21日上海市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月1日颁布施行的地方法规。

6、其中,非城镇户籍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本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

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第八章

1、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八章主要涉及一些特别规定和实施细节。首先,对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有国家特别规定的工伤保险政策,将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调整,以第六十一条为准。

2、工伤医疗费用除按照本市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规定执行。工伤人员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需医疗费用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3、《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基金来源和储备金)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本市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市财政垫付。

4、版《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

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一章,主要规定了该条例的制定基础和适用范围。第一条明确,该办法是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制定,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而设立,旨在规范本市工伤保险的相关事宜。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基金来源和储备金)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 (基金来源)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工伤保险基金在不足支付重大事故工伤保险待遇时,由市财政垫付。

法律分析:建筑施工企业参加本市工伤保险方式主要有两种: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用人单位参加本市工伤保险。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无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需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上海市工伤保险管理条例

1、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一章,主要规定了该条例的制定基础和适用范围。第一条明确,该办法是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制定,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而设立,旨在规范本市工伤保险的相关事宜。

2、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无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工伤的认定、视同工伤、排除以及申请流程。

4、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四章详细规定了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内容。当从业人员在工伤治疗后,若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必须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鉴定。鉴定分为十级伤残等级和三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标准依据国家规定执行。

5、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公示与救治)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6、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第三条 (征缴管理)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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