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常识

海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介绍

2024-07-04 17:44:10 保险常识 浏览:18次


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1、此修订案的重要决策文件被正式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省长蒋定之对这一决定负有领导责任,他在2012年5月29日签署并确认了这一新的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适应海南经济特区发展的需要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宗旨。此次修改旨在不断完善和优化工伤保险制度,为特区内的企业和员工提供更加全面和有效的保障。

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介绍

省长蒋定之对这一决定负有领导责任,他在2012年5月29日签署并确认了这一新的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适应海南经济特区发展的需要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宗旨。此次修改旨在不断完善和优化工伤保险制度,为特区内的企业和员工提供更加全面和有效的保障。

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自2005年3月3日起,海南省内所有经济特区的用人单位必须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为本单位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除非能提供在经济特区以外已参保的有效证明。外国组织及港澳台地区代表机构需为其雇用的中方人员缴纳保险费。

工伤保险实行全省统筹,费用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提供相关信息,社保费征收机构则通告征缴情况。建筑施工等行业的工伤保险费计算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伙食补助等各项费用,未参保的单位员工发生工伤,也可申请工伤认定。

原第一条调整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新增规定:所有本经济特区的用人单位需为全部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除非有在经济特区外参保的有效证明。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组织代表机构需为其雇用的中方员工缴纳保险。

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实施办法

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自2005年3月3日起,海南省内所有经济特区的用人单位必须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为本单位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除非能提供在经济特区以外已参保的有效证明。外国组织及港澳台地区代表机构需为其雇用的中方人员缴纳保险费。

海南省人民政府于2012年5月14日通过了关于修订《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该决定由第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在第78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此修订案的重要决策文件被正式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管理参保人员的工伤保险关系,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等工伤保险事务。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 和《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本经济特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若干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但能够提供本经济特区以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已经参保有效证明材料的用人单位除外。

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修改决定

1、原第一条调整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新增规定:所有本经济特区的用人单位需为全部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除非有在经济特区外参保的有效证明。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组织代表机构需为其雇用的中方员工缴纳保险。

2、将第一条修改为:“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3、海南省人民政府于2012年5月14日通过了关于修订《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该决定由第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在第78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此修订案的重要决策文件被正式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4、《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于2005年3月3日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发布;根据2012年5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9号公布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办法》共27条,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5、第239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5月14日第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自2005年3月3日起,海南省内所有经济特区的用人单位必须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为本单位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除非能提供在经济特区以外已参保的有效证明。外国组织及港澳台地区代表机构需为其雇用的中方人员缴纳保险费。

本文暂时没有评论,来添加一个吧(●'◡'●)

欢迎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