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常识

请教社保问题 急 急 急 (什么是虚报养老保险费的)

2024-06-28 9:16:11 保险常识 浏览:17次


请教社保问题!急!急!!急!!!

1、社保卡用不了的情况有: 社保卡未激活,需要到发卡银行将社保卡激活,才可使用社保卡; 社保卡状态异常,例如消磁、芯片受损等问题,携带社保卡到银行网点去解决; 社保卡被锁,需解锁后才能使用; 社保未及时缴费或欠费,需及时补缴费用。

昆明虚报年龄领取养老保险

1、针对骗取社会保险金的行为,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综上所述,昆明官渡区允许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时,通过延长缴费或一次性补缴的方式满足最低年限要求,同时规定了补缴社保的具体流程,并明确了单位逾期缴纳社保的个人追缴权利,但补缴过程中可能会产生滞纳金。

3、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以及到达法定退休旦租年龄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企业职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时,以前年度缴费基数达不到全省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的。

4、不能。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才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一般来说,只要到职员满足退休的条件,且在职期间缴纳了养老保险金等,用人单位是没有理由不受理其得到退休金的请求的。

5、对达到缴纳基本养老金的年限,但尚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且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可以办理退休,其基本养老金按缴费工资的40%计发。

虚报年龄领取养老保险

1、法律主观:虚报年龄投保,谎报保险事故赔吗虚报年龄投保的,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保险公司不应当给付保险金。从刑事责任角度,完全符合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按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

2、虚报年龄也是触犯了刑法的,会判刑。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作出立法解释,明确社会保险欺诈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人社部、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也有相应规定,一旦查实,轻则责令退回退休金;数额较大可能涉嫌诈骗罪。

3、针对骗取社会保险金的行为,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犯法的,触犯刑法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作出立法解释,明确社会保险欺诈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惠州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纳入相关事业单位的单位和人员:缴费基数上限:20268元。缴费基数下限:3803元。未纳入相关事业单位的其他事业单位和人员、国有/集体企业、外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农村基层相关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20268元。缴费基数下限:3376元。

惠州社保最低缴费基数2023年如下: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在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

以养老保险为例,灵活就业人员单位比例为12%。根据惠州本地宝查询得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4246元-26421元,纳入机关事业单位改革的单位,5284元-26421元。灵活就业人员单位比例为12%。养老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参保人员提供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

2020年公司为什么不交养老保险了?

1、如果公司在2020年没有交养老保险,可能有以下几种原因: 资金问题:公司经营不佳、财务状况困难,导致无法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可能存在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行为,如虚报工资、拖欠社保费用、人为降低缴费基数等。

2、年公司为什么不交养老保险了是因为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3、主要是因为疫情的影响,为了给企业减负,在2月份的时候国常会确定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用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主要是”免、减、缓”三项措施,本来是到6月30号,各地情况不同,都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公示。

4、这是因为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

5、单位缴纳部分职工养老保险由于疫情影响国家相应的减免了企业的养老保险企业负担部分。

社保骗保的案例及后果

1、最终该公司有关责任人被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案例四:某市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系统比对数据发现,参保人王某涉嫌已就业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调查,王某仍隐瞒其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已经就业并有稳定收入的事实,拒不退回多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2万余元。

2、退赔款人民币216159元,退回北京市医保基金,余款折抵二被告人罚金。案例五:使用他人社保卡冒名就医案 基本事实:医保部门在日常审核工作中,发现李某一年里在两家医疗机构开取了大量治疗慢性病的药品,调查发现持李某社保卡就医人员为仉某某。

3、对于余某和社保工作人员小王骗取失业保险金的行为,应予以罚款和处分。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骗取的失业保险待遇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社保经办机构不能擅自处理。因此,对于余某,劳动保障部门应予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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