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伤赔偿的标准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确定的,包括员工住院期间的诊疗费,药品费,住院的服务费以及训练康复期间所花费的医药费,员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员工住院期间,停薪留职的工资等。 黑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的规定是什么?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1、黑龙江省工伤赔偿的标准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确定的,包括员工住院期间的诊疗费,药品费,住院的服务费以及训练康复期间所花费的医药费,员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员工住院期间,停薪留职的工资等。 黑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的规定是什么?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2、黑龙江六级工伤赔偿标准包括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X16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六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六级伤残为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其他费用根据实际确定。
3、黑龙江4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与计算方法为: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四级伤残为二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其他费用,诸如治疗费、住院费、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以及伙食费等,则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4、黑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规定,属于工伤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地市实行全地市统筹。 农垦、森工系统的工伤保险按照地市级统筹层次自行管理。
二OO五年三月十日黑龙江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的管理,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第一条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地)实行全市(地)统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黑龙江省贯彻若干规定的通知 》 黑政发〔2011〕8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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