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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伤赔偿标准2022最新工伤赔偿标准(湖北建筑行业工伤保险条例)

2024-06-21 19:39:57 保险资讯 浏览:7次


湖北省工伤赔偿标准2022最新工伤赔偿标准

1、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内容

1、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五章详细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内容。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应首先在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紧急情况下可先到非协议医疗机构急救,随后需转至协议医疗机构。异地事故需在3日内报告经办机构,并接受工伤发生地或统筹地区的协议医院治疗。

2、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工伤的认定流程和所需材料。根据条例,职工在遭遇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后,其单位应在事故发生或诊断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个月。若单位未及时申请,职工或亲属可在1年内直接提出。

3、自湖北省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七章附则中,对于2003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工伤,如已获得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待遇和支付方式将按照当时的法规执行。若未进行相关认定和鉴定,受伤职工有权通过劳动仲裁或法律途径寻求一次性赔偿,待遇参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工伤保险费的征缴、监督管理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湖北省关于社会保险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5、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020年湖北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附赔偿标准)

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坚持预防、救治、补偿、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工伤保险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工伤保险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事业范围,完善工作制度和服务平台,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法律主观:赔偿标准如下:《湖北省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由 工伤保险基金 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劳动合同期满 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和 伤残就业补助金 。

法律分析: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全文

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在停止支付待遇的情形消失后,自下月起恢复工伤保险待遇,停止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补发。第四十二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监督管理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湖北省关于社会保险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已经修改过,你所说的29条第6款,已经在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到30条第6款了,具体规定也修改了:原工伤保险条例6款为,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7号,《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03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21

1、你好: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财政补贴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及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2、法律分析:如造成一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7个月本人工资。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坚持预防优先,加强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增强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守法维权意识,促进各项工伤保险政策及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实行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单位浮动费率,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调整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运用经济杠杆引导用人单位加强工伤预防工作。

4、年12月31日前(含31日)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停止享受或停发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待遇的人员不参与对应待遇的调整。 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如下: 定额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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