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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有没有废止(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有效吗)

2024-06-15 16:51:34 保险知识 浏览:10次


《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没有废止

施行,根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2《贵州省拥军优属暂行办法》1985年1月2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3《贵州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1985年5月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1985年8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贵州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贵州省人社厅《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黔人社厅发〔2011〕27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全省设区的市依照《条例》规定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阿坝州继续实行工伤保险州级统筹。甘孜州、凉山州的统筹层次由州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逐步实行州级统筹。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中央在川行业单位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

年贵州工伤赔偿标准已经公布,最高赔偿标准为53万元,国家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0倍。根据《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2023年贵州工伤赔偿标准自1月1日起执行。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规范工伤认定工作,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和《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贵州工伤认定办法。

工伤保险条例是法律吗

法律分析:工伤保险条例不属于法律的范畴,属于行政法规。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当然是法律。现行有效的《工伤保险条例》,是由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2004年1月1日生效实施,并与2010年12月20日修订后重新公布的。修订的部分,自2011年1月1日生效,未修订的部分自2004年1月1日生效。

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不属于法律,而是属于行政法规,其中明确规定了有关工伤保险事项的处理和意见,具体情况下对于工伤的认定和有关范围的处理,是需要基于实际的工伤事故原因和后果来进行认定的。

工伤证是永久有效吗

【法律分析】工伤证不是永久有效,工伤鉴定有效期是一年。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果是工伤旧伤复发、需要再次治疗和报销的话,还是要回到原工伤所有地才行的。

法律分析:是的。如果是工伤旧伤复发、需要再次治疗和报销的话,还是要回到原工伤所有地才行的。在工作岗位上因为工作发生事故或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由单位向社保中心申请工伤认定;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后,会发放《工伤证》。发放工伤证以后,因工伤去复诊时,需携带《工伤证》。

工伤证永久有效视情况而定:工伤证不是永久有效,工伤鉴定有效期是一年。

【法律分析】没有时效限制。工伤认定书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对职工遭受职业伤害作出的受伤性质确认的具体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非经法定程序撤销,具有法律效力。被认定为工伤后,应拿着工伤认定书到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工伤证不是永久有效,工伤鉴定有效期是一年。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证不是永久有效。工伤鉴定有效期是一年。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劳动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是否有效

1、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并未废止,依然属于效力性规定。只是有部分内容被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所替代了。

3、法律客观:人社部24日就《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确定和支付,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和相关用人单位的权益。在实施新修订的《条例》过程中,有一些政策、标准和程序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4、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健全工伤保险制度,决定对条例主要作了以下几处修改: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二是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三是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四是提高了部分工伤待遇标准;五是减少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项目、增加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等。

5、如职工突发疾病死亡的,依法认定视同工伤。如何理解“突发疾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三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6、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有效期

1、法律分析:工伤保险待遇有效期是一年。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法律分析:从生效时起到保险期限届满时止的阶段。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都是按照月来购买的,也就是说此时工伤保险的有效期为1个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时间限制。但用人单位必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申请;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就能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4、工伤保险有效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申请的,职工本人、近亲属等可以在1年内自行申请。错过了1年的申请时效,而无法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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