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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里有工伤保险条例文件哪里能找到工伤保险条例,能买到相应的书吗

2024-06-15 8:04:24 保险知识 浏览:11次


今天小编来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哪里有工伤保险条例文件哪里能找到工伤保险条例,能买到相应的书吗方面的知识吧,希望大家会喜欢哦

1、涉及工作赔偿的书籍(比如工伤赔偿务实操作等)可以在新华书店购买,也可以在网上搜索相应书目而按指导订购。工伤赔偿的法律法规并没是很复杂,主要涉及到《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各省、市、自治区的工伤保险实施细则,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

2、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3、工伤保险可以异地购买,发生工伤后想要认定工伤的需要向劳动保障部门递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取证方面是受理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职工和单位需要予以协助,按照事实提供相关信息即可。

4、工伤认定书在当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取。职工在劳动合同履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到劳动合同履行地领取工伤认定书;职工在用人单位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到用人单位注册地领取工伤认定书。如果员工本人申请的并没有委托他人,那么会直接通知员工领取。

豫政【2003】54号文件

1、【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03]54号(摘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标准为:五级72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60个月,七级48个月,八级36个月,九级24个月,十级12个月。

2、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豫政[2003]54号),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第三条工伤医疗实行当地医疗、逐级转诊、分级管理制度。

3、七级36个月,八级26个月,九级16个月,十级6个月。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4年以上、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80%支付;依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工伤工亡第226号文件规定

1、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劳动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2、工作期间死亡属于工亡的赔偿标准: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其他。

3、关于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注: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

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5、因此,这一事件中,虽然学生不能走工伤工亡程序,但是如果由于学校和公司在其实习期间未能尽到合理的保障义务,不能在特殊时期保证学生的合法权益,至少可以以民事侵权为由主张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2019年1月1号开始实施的天津市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1、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2005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第三条市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指导各区县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3、第二十七条职工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后死亡的,其供养亲属应当享受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二十八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4、第一条 为了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5、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6、近日,《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津政令2019年第14号)经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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