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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6的信息,新工伤保险条例14条第6项如何理解

2024-06-14 8:32:54 保险常识 浏览:9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条规定,如何理解和适用

解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删除了旧法关于上下班途中必经路线的限制,此处的上下班途中笔者建议作有利于劳动者角度的理解,将上下班途中理解为以上班为目的的途中。本案中郭某应被认定为工伤。

新工伤保险条例14条第6项如何理解

1、解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删除了旧法关于上下班途中必经路线的限制,此处的上下班途中笔者建议作有利于劳动者角度的理解,将上下班途中理解为以上班为目的的途中。本案中郭某应被认定为工伤。

2、人社厅函[2011]339号 关于新《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如何理解和适用问题,经征得国务院法制办和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并商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该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

3、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14条第6项就上下班途中工伤,不仅有“放宽”,更有“收紧”。“放宽”主要体现在交通工具范围扩大。 “收紧”主要体现在责任划分上。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在机动车事故伤害中不划分责任,因此出现了很多诸如无证驾驶等违章行车造成的事故,也被认定了工伤。

4、就是别人撞的你,不是你撞的别人,可以认定为工伤。其实这条也是这样写写的,因为如果是别人撞的你,那一般机动车保险都会赔偿,其实工厂是不会再赔偿的。

5、法律分析:第如果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可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来衡量。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的六种情形是什么?

工作现场事故: 在工作时间与地点内,因执行职务而遭遇的意外伤害,无论是直接的事故还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袭击,都属于工伤范围。 职业病与途中伤害: 患职业病是明确的工伤,而且在因工外出期间,无论是由于工作原因的伤害还是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只要与工作相关,都算作工伤。

法律分析:符合工伤认定的一共有十种情形,包括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和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分别规定在《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但是如果职工有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以及自残或者自杀三种情形之一的,即使该职工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十种情形之一,也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条例》第十四条对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作了六种列举,同时加了一个兜底条款。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即视为工伤对待。工伤其原意为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情形,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部分非因工作原因发生伤亡的情形,同样享受工伤待遇,即视同工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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