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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贯彻新工伤保险条例)

2024-06-13 5:18:03 保险知识 浏览:9次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1、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7月2日《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条例全文

1、四川省政府根据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了贯彻实施的具体意见,旨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分散企业风险。该意见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等,必须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职工享受《条例》规定的待遇。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全省设区的市依照《条例》规定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阿坝州继续实行工伤保险州级统筹。甘孜州、凉山州的统筹层次由州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逐步实行州级统筹。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中央在川行业单位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

4、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5、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7月2日《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四川省最新工伤赔偿标准

1、法律主观:四川省的工伤赔偿标准: 一般赔偿医疗费用、住院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以及停工留薪等方面,造成伤残的,还需要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2、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3、伤残就业补助金适用于5-10级伤残,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和赔偿标准

1、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工伤职工进行治疗和康复,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符合规定的费用不得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除外。

3、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按月发放。

4、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4个月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2个月伤残津贴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个月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48个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工伤职工依照《条例》第五章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想知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弓相关规定...

六)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因病(含非因工)死亡和工伤保险因工死亡一次性待遇的,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因病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后,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工亡补助金待遇标准高出的差额部分,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补足(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政策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第二项第二项《关于将成都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成人社发〔2017〕57号)第五项办理材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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