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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应当向被保险人什么是保险对象

2024-06-01 21:38:39 保险资讯 浏览:11次


今天小编来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保险人应当向被保险人什么是保险对象方面的知识吧,希望大家会喜欢哦

1、保险对象指保险对象的整体,是总称;保险标的是整体中的某一部分或全体,是具体的。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对象是财产,保险标的是参加保险的工厂、企业、单位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对象是人,而保险标的则是人的寿命和身体。

2、是保险保障对象。保险保障对象,即“保险标的”,亦称“保险对象”、保险项目”、保险保障对象”。依据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要求确定的保险的对象。在财产保险中,指投保人的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在人身保险中,指人的生命或发生的疾病以及退休养老的人。在责任保险中,指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责任。

3、保险的经营对象是风险。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稳定器”。

4、信用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他人的信用。02020202020202022.人身保险业务,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健康为保险对象的保险业务,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以死亡或者生存作为保险事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什么是保险标的保险标的亦称“保险对象”、保险项目”、保险保障的对象”。它是依据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要求确定的一项标的物。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可以是投保人的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利益、在人身保险中可以是人的生命或可能发生的疾病以及退休养老的人。

论新保险法背景下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新的保险法的签订的原则是双方的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所以作为保险人应当向被保险人解释清楚。

新条文第1款来源自原《保险法》第17条有关告知义务条款的第一句。旧法将保险人有关保险合同的说明义务与投保人的明确告知义务放在一起,不甚合适。新法将其移至本条与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放在一起,有一种责任递进的关系,逻辑关系更加清楚。

但我国旧保险法对于保险人履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方式及程度均语焉不详,使得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成为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最易产生争议之处。新保险法第十七条在原有法条规定的保险人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保险人的提示义务。

我的车门被别人闯坏了,对方全责,对方保险要求刮腻子补漆,我要求换车门...

一般来说是能修就修,不能修才会换的!如果你非要换,也只能和撞你的人协商。

保险公司肯定是能修就不换,从客户角度来说,肯定是换。要坚持让保险公司换。对方全责己方垫钱完成维修后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赔偿,对方拒不赔偿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赔偿金。

双方可以先协商。如果维修后,仍然影响车辆的安全性能的,可以要求更换的。

这种情况你完全可以换车门,如果他们坚持不同意,你建议让他们把车款全额赔给你,车扔给保险公司,他愿意怎么修都行。你坚持换门,不同意你就说跟他们打官司,保险公司到时候连诉讼费都得赔,记住一定问交警要责任认定书,有了它就不怕了。

那必须要求赔偿更换车门,不然就要在协商的情况下赔偿损失,只要自己在合理的要求下,是可以的。

当然可以,前提条件是车门没有修复的价值。只要定下来车门必须更换,那必须换原厂的。

下列属于人身险中应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

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既往病史.投保人告知的范围、内容、品质、风险状况等就是重要事实。

具体合同各有不同,如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既往病史、家族遗传史等均是重要事实,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价值、品质、风险状况等就是重要事实。所以重要事实的认定是投保人告知范围的关键。

从各国保险法的规定来看,投保人所应告知的事实,通常包括以下四项:(1)足以使保险危险增加的事实;(2)为特殊动机而投保的,有关此种动机的事实;(3)表明保险危险特殊性质的事实;(4)显示投保人在某方面非正常的事实。

...保险责任的,应当做出核定之日起几日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收益...

1、保险人依法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按照什么原则履行给付保险金或给付金额_百度...

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原则:要让保户感觉到保得放心,赔得心服。保险理赔,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人财产受到损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损害时,或保单约定的其它保险事故出现而需要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行为,是直接体现保险职能和履行保险责任的工作。

保险利益原则。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有四个成立条件:合法的利益、经济有价的利益、确定的利益、有利害关系的利益。近因原则。

保险公司在履行给付义务时应坚持下列基本原则:一是重合同、守信用。只要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就必须重合同、守信用,百分之百地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二是实事求是。对每个赔案,必须认真调查取证,根据事实来确定给付标准;三是及时给付。

财产保险合同双方的主要义务财产保险合同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保险人的给付义务。给付保险赔偿金的原则。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或者给付保险赔偿金。交纳保险费的义务。投保人依照保险合同有交纳保险费的义务。

合同的基本原则主要是: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自愿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到这结束,希望上面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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