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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九江工伤保险条例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

2024-05-31 21:26:54 保险知识 浏览:9次


今天小编来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江西九江工伤保险条例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方面的知识吧,希望大家会喜欢哦

1、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13年4月24日第3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2、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三条工伤认定申请人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且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

3、江西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内容第一条为了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江西省工伤赔偿2022标准

1、法律主观:江西工伤赔偿的标准有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的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生活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若是造成受害人残疾的,还有伤残辅助器具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2、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X元*X天*X人*70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基数,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20个月、六级17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的本人工资。

4、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误工费赔偿金额:有固定工资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工时间(天)×收入水平(天\元)综上所述2022年江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考以上,服从国家安排。

5、年工伤十级伤残赔偿标准为80,000元至204,900元不等,具体赔偿金额根据受害人所在地区的物价水平和当地工资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工伤十级伤残赔偿标准是指受害人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因此产生伤残的情况下,给予的经济赔偿金额。

6、工伤赔偿标准如下: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九江市七级工伤赔偿标准

伤残7级一次性赔偿13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年工伤7级伤残赔偿标准如下:一性次伤残补助金:为13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分析:七级伤残补助金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分析:七级工伤赔偿标准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X13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其他费用根据实际确定。

级工伤赔偿标准是补助受损害员工十三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单据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是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补偿,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一般由单位按照受伤之前的工资进行补偿,然后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等这些都是按照实际花费进行补偿。

九江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人社部、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九江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遵循下列程序:提出鉴定职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九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九江市补充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已经11月4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由各设区的市经办机构按照当年实际征缴工伤保险费的3%上解省经办机构,省经办机构将上述资金和省本级提取的当年实际征缴工伤保险费的3%存入财政专户管理,用于调剂解决全省重特大事故工伤保险基金缺口的支出,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保障水平。

江西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内容是怎么样的?

江西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内容第一条为了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之前及当日所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参保缴费后次日起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伤残津贴,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后,到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江西工伤十级享有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合同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个月和就业补助金13个月本人工资。

法律分析:江西省工伤赔偿标准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的费用。工伤赔偿分为一到十级,是按照相关的等级进行划分。由工伤鉴定结果决定工伤赔偿标准,按照工伤鉴定结果法定的工伤赔偿计算方式计算赔偿。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江西省2019年工伤险条例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13年4月24日第3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的,月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的差额部份,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客观:《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解释】本条是对视同工伤的情形及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1.视同工伤的情形。

本文到这结束,希望上面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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