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常识

最新的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医保大病报销政策

2024-05-29 6:27:44 保险常识 浏览:12次


上海大病医保新政策

特殊病种:一个医保年度内,特殊病种门诊免报额度为400元,符合规定治疗范围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与普通住院待遇相同。法律依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大病医保政策实施细则》 第六条 职工就医;(一)职工需门诊大病医疗的,可按规定到大病医疗的医疗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医保大病报销政策

大病保险报销的最高金额:大病保险年度最高赔付金额为每人每年50万元。无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交通意外自伤,参合居民在基本医保基金补偿后,合规自付费用全额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植入机体大型材料费在3万元范围内基本医保基金补偿后的费用全额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超过3万元部分不予补偿。

综上所述,大病慢性病诊疗费用在一个年度内一个病种超过500元,二个病种超过700元在医保范围内,医保基金按60%报销,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在发生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在政策范围内,年度累计个人负担金额,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超过的部分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医保大病报销政策如下:门诊统筹乡、村补助比例分别提高到65%、75%。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在400元以下者,不设起付线;二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75%-80%;三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55%-60%。

大病补助标准有:城乡低保对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因病(伤)住院,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按照60%比例给予救助,一次救助最高封顶线为20000元;重点优抚对象因病住院,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和优抚部门专项救助报销后,每人每年最高给予20000元救助。

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的部分按9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至一万元(含)的部分按85%、一万元以上至最高限额的部分按90%。三级医院,起付标准至五千元(含)的部分按80%、五千至一万部分按85%、一万元以上至最高限额的部分按90%。

青岛大病报销政策规定

青岛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如下:大病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费用;老年人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符合规定的购药费用;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

法律主观:青岛居民医保门诊大病报销规定:起付标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一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670元,三级医院840元。报销比例:社区定点医疗机构75%,定点医院65%;超过病种限额标准以上部分不予支付。少年儿童/大学生: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5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

门诊统筹报销比例成年居民一档:50%;成年居民二档:40%;少年儿童:50%;大学生:80%。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大病治疗,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90%、88%、86%,超过病种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为50%;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92%,超过病种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为70%。

虽然职工和居民参保人执行统一的门诊大病病种范围,但根据《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居民两档之间执行不同的报销比例。

主要包括青岛医疗保险报销流程、青岛医疗保险报销比例、青岛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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