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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保险招标书,大病医保是什么?大病医保是什么意思?

2024-05-23 21:26:46 保险常识 浏览:10次


吉林市大病医疗保险条例,吉林市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报销比例分段递增,补偿基数以上0-1万元(含1万元)报销50%;1-5万元(含5万元)区间每增加1万元,报销比例提高1%;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65%;10万元以上报销80%。报销额度不封顶。保障水平将逐年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大病医保是什么?大病医保是什么意思?

1、什么是大病医保大病医保是指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其保障对象是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保障范围则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衔接。

2、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

3、所谓“大病医保”,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就是由政府从医保基金划拨资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对参保人患高额医疗费大病、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二次报销。商业大病医保相关的情况奶爸整理在这《重大疾病保险价格表,哪款重疾险最便宜》,可以参考看看。

4、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5、法律主观:大病医疗保险,指的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开展这项工作,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

6、大病医保是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的“再保险”,也就是针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二次报销”,其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是两套不同的保障体系。大病医保的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这两类参保者。

上海大病医疗保险办理条件

参保人员,病种范围。参保人员:参加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参保人员。病种范围: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规定的大病病种,恶性肿瘤、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等。

法律分析:凡未参加本市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具有本市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本市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等可参保上海城乡医保大病医保。

法律分析:具体为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疗、内分泌特异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的,可以申请。

什么是大病医保

1、什么是大病医保大病医保是指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其保障对象是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保障范围则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衔接。

2、法律分析:纳入大病保障的20种疾病:儿童白血病、先心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

3、大病保险,也叫大病医保,全称是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它是基本医保的拓展和延伸。主要由政府从医保基金划拨资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对参保人患高额医疗费大病、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二次报销”。

4、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

5、第一,大病医疗保险是为保障城镇职工重大疾病医疗需求而建立的专项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年度内累计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不含应自付费用)。

省大病保险招标文件

年12月27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山东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资格招标,在参与本次招标的8家保险机构中,太平洋寿险山东分公司脱颖而出取得2017-2019年度山东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资格。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应经保险公司总公司批准同意,并由总公司出具精算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和相应授权书。

大病保险由各统筹地组织实施,具体经办由统筹地经办机构管理;鼓励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加强大病保险招标管理,按照《浙江省大病保险招投标管理指引(暂行)》(浙人社函〔2015〕30号)要求,规范大病保险招标行为,具体招标管理方式由统筹地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确定。

城镇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大病保险不再另行增设定点医疗机构。 (四)异地就医。参保患者需省(市)外异地就医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转诊规定办理。 承办方式 (一)主管部门。

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服务方式的,要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省医改领导小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机构的遴选工作。 (三)合同签署。

第二十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全省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 第二十一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明确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备条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招投标机制,规范招投标程序,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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