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

加大工伤保险条例宣传力度,新《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解读

2024-05-22 19:33:51 保险知识 浏览:11次


年度工伤总结

今年以来,我科一如既往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真做好工伤案件的受理、调查核实和认定结案等工作。截止10月底,我科共受理工伤认定申请93件,总数比去年同期增加30件;不予受理7件;工伤认定84件,在工伤认定结案的案件中,个人申请31件,单位申请53件,认定率100%。

新《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解读

新《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2015解读 日前,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了解到,根据日前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要求,全国3600万建筑业农民工将被纳入工伤保险。

年12月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住建部、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出台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对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简化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落实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建立健全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等备受关注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第八条 落实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

新规:施工单位须给工人缴工伤保险 今后,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未提交者,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年12月2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以人社部发〔2014〕103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想知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弓相关规定...

1、六)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因病(含非因工)死亡和工伤保险因工死亡一次性待遇的,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因病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后,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工亡补助金待遇标准高出的差额部分,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补足(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政策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第二项第二项《关于将成都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成人社发〔2017〕57号)第五项办理材料:1。

4、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5、崇州工伤九级享有9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合同享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个月和就业补助金10个月。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意见

1、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依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权益提出以下意见: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

2、年12月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住建部、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出台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对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简化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落实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建立健全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等备受关注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3、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本文暂时没有评论,来添加一个吧(●'◡'●)

欢迎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