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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的简单介绍,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解读

2024-05-13 17:47:31 保险常识 浏览:8次


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五条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解读

1、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山西省工伤十级享有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合同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3、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解读 第九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登记的业务范围,按照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业务范围跨行业的,按照用人单位主业所适用的行业费率标准确定。

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二十一条

1、年山西省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具体标准内容如下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2、第二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可参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时间和幅度进行。

3、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4、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不一致的,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鉴定费用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能力鉴定和确认的收费标准,由省价格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和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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