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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37条解读)

2024-05-13 17:41:40 保险常识 浏览:7次


工伤第三十三条规定

劳动法第三十三条工伤规定如下: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七至十级伤残职工待遇。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以往被称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对于这部分工伤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前,除非工伤职工具有《劳动合同法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否则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首先应知道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十级伤残应当赔偿的额度,然后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私了的数额。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残疾赔偿费用:工伤保险赔偿的残疾赔偿费用,赔偿期限为发生工伤之日起残疾护理结束之日止。 死亡赔偿费用:工伤保险赔偿的死亡赔偿费用,赔偿期限为发生工伤之日起死亡之日止。

法律客观:《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第六十四条。

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个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残疾赔偿费用:工伤保险赔偿的残疾赔偿费用,赔偿期限为发生工伤之日起残疾护理结束之日止。 死亡赔偿费用:工伤保险赔偿的死亡赔偿费用,赔偿期限为发生工伤之日起死亡之日止。

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这是工伤四级以上职工的工伤待遇之一。也就是说,工伤四级以上的,在享受工伤待遇的同时,在其死亡时,还要享受这条规定的待遇。一次性解决我没太理解其中的意思,不过国家规定,一至四级不允许解除劳动关系,也不允许一次性解决工伤。

第一条 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首先应知道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十级伤残应当赔偿的额度,然后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私了的数额。

工伤赔偿12项待遇及计算标准

1、工伤复发者可享受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 因工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前者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后者是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3、十工伤复发待遇: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十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4、因工死亡的,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5、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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