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社会保险概念的界定达成共识,制度框架已经明确;制度转型的任务基本完成,国家立法具备了较好的基础;社会保险立法有了宪法依据;社会保险法的研究逐渐受到重视,立法开始提速。
1、《劳动法》第九章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一般情况下,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开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3、法律大概是在92年,开始规定单位必须要给员工缴纳社保。社会保险是指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
4、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 ),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2、法律分析: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3、《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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