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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的简单介绍,工伤工资发基本工资几个月了还可以仲裁吗

2024-05-07 5:42:20 保险常识 浏览:12次


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工伤工资发基本工资几个月了还可以仲裁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能。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单位员工发生工伤,严重导致骨折在休息期间,企业不但要正常发工资还要每天对员工进行补偿,若一直正常发工资,没有给予补偿,可以对法院申请仲裁。

对工资有争议可是已经领了,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

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三条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是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治疗和出院后休养期间。

3、法律主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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