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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伤保险管理条例,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9】22号

2024-05-07 5:36:35 保险资讯 浏览:11次


重庆市工伤保险赔偿条例实施细则解读(2)

1、以下我为大家收集的重庆市工伤保险赔偿条例实施细则,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9】22号

1、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2月13日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以渝府发〔2012〕22号印发。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具体缴费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七条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4、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6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透过百度 法律咨询 ‘ http://tieba.baidu.com/p/4404368575 ’贴吧 推荐与工伤律师具体问 一问。

5、年重庆市十级伤残赔偿标准: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2月13日以渝府发〔2012〕22号文件印发了《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原有的《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予以废止。

重庆工伤赔偿办理条件

在20个工作日内分别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应填写《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

法律分析:工伤鉴定条件:已经过工伤认定;劳动关系在存续期间;经治疗后,伤情相对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

构成工伤须具备的条件如下: 工伤必须有人身伤亡的客观结果; 受到人身伤害的人必须是与企事业单位有合法的劳动关系,既是企业的合法职工。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申办条件 职工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确认为老工伤)人员; 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职工事故发生月已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第五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 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重庆市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重庆工伤九级赔偿标准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4个月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九个月工资。以上待遇的前提是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部分护理:按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享受。(6)辅助器具费:按国家标准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8个月=20408元。

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渝府发〔2003〕82号)和《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4〕63号)予以废止。

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条例》实施后死亡的 ,享受《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待遇 ,丧葬补助金以职工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供养亲属抚恤金以职工死亡时领取的伤残津贴为计发基数。

关于重庆市工伤保险赔偿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具体缴费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于重庆市工伤保险赔偿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具体缴费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重庆市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处理意见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公司过错(违法行为)造成了工伤员工依法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损失的,公司(过错方)应承担损益的赔偿责任。对此,很多地方法规进行了明确规定,对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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