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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的工伤保险条例黑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2024-05-02 20:08:00 保险知识 浏览: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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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八条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的,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垫付了工伤医疗费及其他费用的,当事人获得民事赔偿后,应当偿还垫付的费用。

2、驻哈尔滨市的中省直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在省社会医疗保险局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由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

3、工伤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

4、法律主观:黑龙江一般情况下的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伤赔偿1:工伤工资照发,报销医药费,一般没有奖金和绩效奖励。

5、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6、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黑龙江省十级伤残赔偿标准13

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十级伤残人员个人7个月工资;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

2、年10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具体如下: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3、法律主观:工伤十级伤残的赔偿标准如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医疗费: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黑龙江工伤认定如何进行申请

申请时效: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提出则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直接申请;回复日期:社保局接到申请后15日内进行审查。

登录网上申请平台。通过工伤保险局的官方网站或手机应用下载安装工伤认证申请系统,并进行注册和登录。填写个人信息。在登录后,进入个人信息页面,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

受伤害人委托他人申请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全部报送认定材料须为A4纸,有复印件的须提供原件由劳动部门进行审核;提交上述材料后,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工伤认定。

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1、铁路、煤炭、石油系统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可自行管理,待条件成熟后,纳入统筹地区统一管理。

2、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一条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3、二OO五年三月十日黑龙江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的管理,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4、《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属于地方性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属于国家性的,所以《通知》中的本人工资按照《条列》规定执行,即职工受到伤害或确诊为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缴费平均工资。

5、黑龙江省政府黑政发[2003]89号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五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为工伤职工离岗前4332111个月的本人工资。

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本文到这结束,希望上面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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