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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利益有哪些特殊性(被保险人特殊利益保护包括哪些)

2024-04-05 16:00:42 保险知识 浏览:28次


人身保险利益有哪些特殊性

1、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有:(1)合法性,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包括依法律的直接规定所产生的利益和依当事人的约定所产生的合法利益。(2)确定性,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现有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包括哪些方面

它包括利润利益、租金收入利益、运费收入利益等。(3)责任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所有权;财产经营权、使用权;财产抵押权、留置权;财产的承运权、保管权。

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特征(1)合法性,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包含依法律的直接规范所产生的利益和依当事人的约定所产生的合法利益。(2)确定性,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现有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一般包括:人身关系,即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亲属关系,即婚姻、血缘、抚养和赡养关系。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

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利益规定为:投保人对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有劳动关系的职工等有保险利益。

保险法之可保利益的范围

1、保险利益,又叫“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损以及因保险事故不发生而受益的损益关系。

2、笔者认为,我国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利益可保范围过于狭窄,条件十分苛刻,不利于保护投保人尤其是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利益适用范围应予以扩大。

3、在寿险中,一般以下几种情况投保人有可保利益:(1)投保人对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等;(3)具有收养、赡养等法定义务;(4)对有合同关系或其他债务关系的人;(5)对其他与之有合法经济关系的人。

4、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保险合同保单持有人的权益有哪些

1、保单所有人拥有的权利通常有:变更受益人;领取退保金;领取保单红利;以保单作为抵押进行借款;在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限额内巾请贷款;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指定新的所有人等。

2、投保人拥有投保、指定被保险人、终止合同或是变更信息的权利。每一张保单都是由投保人投保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是同一人。而且投保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说明保险条款的权利,同时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可以协商变更保险合同内容。

3、法律分析:对保险标的的检查、建议权。投保人、被保险人违约时的增加保险费或合同解除权。经被保险人同意采取安全预防措施权。危险增加而增加保险费或合同解除权。代位赔偿请求权。等等。

4、“保单所有人”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保单所有人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机构。一般来说,保单所有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的情况较为普遍。保单所有人拥有以下权利:变更受益人。领取退保金。领取保单红利。

5、投保人的权益还有请求保险人说明保险条款权利,合同变更请求权,如实告知的义务,按约缴付保险费义务,危险增加通知义务,重复保险通知义务,建议被保险人维护标的安全义务等。

在保险经营中,保险人从哪些方面防止被保险人额外获利

投保人骗保,业务员和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被保险人以前的病史,投保人做的假病历,投保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健康告之。

另外,保险人的代位求偿范围仅限于其支付的保险赔款金额,超过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款不足以补偿其实际损失,他仍然可以就未补偿部分向第三方请求赔偿,不受保险人行使代位权影响。

这里就会体现保险的补偿原则,保险是用来补偿经济损失的,而不能用来获利。因此,在很多保险很多范畴,都是只能用来补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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