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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到了法院生效吗(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免责)

2024-04-05 8:34:06 保险知识 浏览:26次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到了法院生效吗

1、人寿保险公司则辩称,其免责条款约定:“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未治愈患疾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故不同意理赔。分析:经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与人寿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依法成立。

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免责情形

1、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的情形有以下几种:保险事故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只对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负责,对于超出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该条规定包含两种保险无效的情形: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作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也不得承保;主要指被确定为无民事能力的精神病人。

3、一般都在保险条款中予以列举。保险责任明确的是,哪些风险的实际发生造成了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保险人应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保险责任通常包括基本责任和特约责任。

4、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虽然难以用货币估价,但同样要求投保人与保险标的(寿命或身体)之间具有经济利害关系,即投保人应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具有重大过失,保险人可以免责吗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重大过失保险人可以免责吗 我来答 分享 微信扫一扫 网络繁忙请稍后重试 新浪微博 QQ空间 举报 浏览4 次 可选中1个或多个下面的关键词,搜索相关资料。也可直接点“搜索资料”搜索整个问题。

这应该是不可抗辩条款, 在保险法里有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你好,没法一概而论,这得看保险条款中相关免责条件是怎么规定的。不看保单谁也没法说清楚。

您好,(一)合同法关于格式免责条款效力的规定《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保险的责任免除是什么意思

责任免除是对保险人承担责任的限制,即指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范围。责任免除明确的是哪些风险事故的发生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与保险人的赔付无关,主要包括法定的和约定的责任免除条件。

责任免除又称除外责任 ,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保险人对某些风险造成的损失补偿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法律分析:保险责任免除,又叫除外责任,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保险人对某些风险造成的损失补偿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它明确了发生哪些风险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与保险人的赔付责任无关。

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是指规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条款,也称除外责任条款,一般把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的事故及损失范围,常常采用列举的形式在保险单中规定下来。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免赔合同条款,能不能对抗第三人,该怎么表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对不知情的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至于被答辩人与投保人之间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只适用于被答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纠纷,不得对抗第三人,被答辩人完全可以另行起诉争取法律支持。 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维持原判。

保险合同只能约束合同当事人双方,不能对抗第三人,如果保险公司因被保险人的逃逸行为而免责,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及时的赔偿,保险公司反而会从中获益,这并不符合《保险法》的立法本意。

第2款肯定了第三人的直接保险赔偿请求权,一方面保险人可以应被保险人请求直接向第三者赔偿,另一方面,在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前提下,第三者有权直接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保险免责条款合法合理么

1、法律分析: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一般都是有效的。

2、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3、显然,免责条款说明义务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如果保险人违反此义务,该免责条款便会归于无效。

4、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5、是否有效,需要综合判断;非医保免责条款,在性质上属于格式条款,免责条款。对于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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